关于印发《大同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细则》 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同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细则》的通知
同应急发〔2026〕47号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现将《大同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大同市应急管理局 大同市财政局
2026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同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和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能力,规范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调拨使用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山西省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结合《大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救灾物资,是指各级财政安排资金购置,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储备和管理,专项用于支持遭受自然灾害地区或紧急抢救转移突发事件受影响群众的生活类应急储备物资。救灾物资储备品类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住所类、床寝类、盥洗类、服装类、装具类等。应急系统负责接收上级调拨的救灾物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救灾物资管理使用应坚持“以人为本、定点储存、专项管理、统一调拨、无偿使用、节约高效”的原则。物权归属市人民政府,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影响人员收取任何费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依据同级财政资金安排情况,应急部门(或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标准和救灾物资购置计划;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年度和应急购置计划,依据购置计划落实救灾物资购置工作;根据需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下达动用决策和指令。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救灾物资购置和储备管理费用的预算安排;协同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或本级承储单位)做好本级救灾物资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相关绩效管理工作。
各级承储单位根据本级救灾物资储备规模布局、品种目录和标准、购置计划,承担落实本级救灾物资验收入库、储存保管、轮换调运、财务管理等具体任务,统筹管理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负责确保库存物资数量真实、质量合格、账实相符。根据本级应急管理部门下达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对相关经费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各级应急管理、财政、承储等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做好本级救灾物资的报废处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 救灾物资储备坚持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属地为主的原则。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辖区灾害事件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三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多灾易灾的基层政府应适当增加储备数量。鼓励支持村(社区)根据需要储备必要的数量合理的生活类救灾物资。
第二章 储备购置
第六条 各级救灾物资购置按照缓急程度分为年度购置和紧急购置两种方式。
第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或承储单位)应在每年10月底前,根据本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采购经费额度和救灾物资储备规模、当年储备物资调拨、报废、消耗及应急抢险救灾新技术装备物资需求等情况,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各级年度购置计划,包括物资品种、数量、布局等。救灾物资购置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按时按程序完成采购及入库工作。
第八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情况需紧急追加物资的,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应急购置计划,确定物资品种、数量和技术要求、购置方式等。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资金,应急管理部门(或承储单位)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依法依规实施紧急购置。
第九条 救灾物资入库实行验收制度。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或承储单位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关标准以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方案,对拟入库储备救灾物资的品种、数量、质量、型号等按比例现场随机抽样,委托具备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检测。对质量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应退回或责令供货方整改,待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以检测报告作为质量合格入库依据。验收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牵头购置和验收的责任单位将购置及验收情况书面报同级应急管理和财政部门。
第三章 储备管理
第十条 各级承储单位作为救灾储备物资管理责任单位,负责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做好本级救灾物资的验收入库、日常保管、调运等各项工作,做到入库、保管、出库手续完备,凭证齐全。
各级救灾物资原则上存储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定的储备库。根据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规划和应急保障需要,应急管理部门或承储单位可选择具有资质、符合标准的物资储备库作为救灾物资的代储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或承储单位应与代储点签订委托储备监管协议或代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日常监督检查等具体管理任务。
第十一条 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当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满足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资金,建设用地应当按国家公益事业的有关用地规定执行,选址与规划布局合理。
各级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库房建设规模应当根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要求合理确定,总平面设置应符合功能要求,仓储区应单独设置,与管理区和其他功能区分开。
第十二条 救灾物资仓储管理要求:
(一)承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物资储备管理规范,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包括制定应急调运预案、岗位职责、出入库登记、安全管理、设施维护、质量检测、储备物资情况报告等制度以及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等。严格落实专仓存储、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挂牌明示等管理要求。
(二)承储救灾物资仓储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执行出入登记制度。库场地内应设立道路交通标志,划设道路交通标线。库区、库房和货场应设立安全警示和安全通道等标志。库房(含代储库)应落实避光、隔热、通风、防水、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虫、防雷、防污染等措施。
(三)承储救灾物资的储备库应配备作业必需的装卸、技防、维护、通讯、电力、给排水、消防以及必要的交通工具等相关设施设备。各种设施设备工具要指定专职或兼职的管理和使用人员,按照使用手册进行使用和保养,并定期对员工进行设备使用保养方面的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第十三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存要求:
(一)按批次摆放物资标识牌,标明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和入库时间等信息。
(二)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禁止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危禁物品。
(三)定期盘库检查,做到账账、账物、账卡相符,确保物资数量真实、质量完好。
(四)根据储备物资性能和保养要求,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及时保养或倒垛,根据天气情况通风晾库或密封防潮。
(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积极运用先进适用的仓储技术,加强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第十四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确保人员、物资和库房安全。
第十五条 各级承储单位要充分发挥国家救灾物资信息平台作用,及时将本级物资储备情况等相关信息录入该平台,做到物资有变动随时更新,动态掌握救灾物资储备情况,并每季度向应急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和业务科室报送包括物资入库、出库、轮换、报废和库存物资储备情况及统计表。
第四章 调拨管理
第十六条 救灾储备物资调用坚持“就近调用”和“先进先出”原则,避免或者减少物资浪费。
第十七条 调拨分为预置调拨、申请调拨、紧急调拨、冬春救助调拨。
按照“分级负担、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受灾县(区)应先使用本级救灾物资,本级储备无法满足救灾需要或者在突发事件演化过程中预估存在较大缺口时,应逐级申请;若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可越级上报。
第十八条 申请调拨主要用于应对启动本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对于未达到启动响应条件,局部灾情特别严重的,根据基层需求酌情给予支持。申请调拨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可通过电话、传真或即时通信工具等方式向市应急局提出申请。
(二)市应急局接到申请后,提出市级救灾物资调拨意见,同时预通知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储备中心)做好调拨准备。
(三)按照市应急局初步意见,县(区)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正式上报申请调拨市级救灾物资请示。
(四)市应急局接到申请调拨救灾物资的正式申请后,向市储备中心发出调拨指令。
(五)市储备中心接到调拨指令后,迅速启动紧急调出程序,组织物资出库,物资接收县(区)应急管理部门主动对接市储备中心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预置调拨是指根据灾害风险预警,对可能发生灾害的地区预先调拨救灾物资的情况。由市应急局制定预置调拨方案,向市储备中心发出调拨指令。接到调拨指令后,市储备中心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出库,物资接收地区应急管理部门主动对接市储备中心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紧急调拨是指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安排,在当地救灾物资不足以满足救灾工作需要的情况下,紧急调拨市级救灾物资的情况。紧急调拨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使用市级救灾物资的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可先电话或即时通信工具向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局报批,市应急局及时沟通了解灾区需求,确认物资接收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二)市应急局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安排和灾区物资需求,电话或即时通信工具向市储备中心下达调拨指令;市储备中心组织实施紧急调拨。
(三)市应急局、市储备中心应在48小时内补办书面调拨指令等手续,特殊情况下不应超过一周。
第二十一条 冬春救助调拨是指根据各地受灾情况和冬春救助需求,向受灾地区调拨救灾物资的情况。由市应急局制定预置调拨方案,向市储备中心发出调拨指令。接到调拨指令后,市储备中心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出库;物资接收地区应急管理部门主动对接市储备中心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申请调拨救灾物资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描述,包括发生时间、地点、种类,受灾人数、紧急转移安置人数、需救助人数等;本级救灾物资已调拨的种类和数量等;申请救灾物资的种类和数量(含规格型号),以及接收地点、接收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见附件1)
第二十三条 救灾物资调拨(接收)指令应包含供、接单位和地点、物资品名、规格、数量、接收方及调拨方联系方式等内容。(见附件2)
第二十四条 市储备中心接到调拨指令后,应确保首批救灾物资8小时内运抵灾区。在物资发出后,应及时向接收部门通报装车清单。物资抵运当天,受灾地接收部门应组织对调拨救灾物资进行卸载接收、清点验收并登记造册,报市应急局。如有数量质量问题,应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反馈调出单位,并报市应急局。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使用、谁承担”原则,调用市级救灾储备物资所发生的调运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过路费和运输保险等费用)由申请受灾地人民政府承担。受灾地接收部门应在救灾物资运抵指定目的地后30日内与市储备中心结算,费用由受灾地财政部门安排。
第五章 发放和处置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已调拨的救灾物资(以下简称调拨物资)所有权归受灾地人民政府,由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管理。发放使用调拨物资时应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救灾物资使用管理相关政策的教育宣传,引导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要求使用者不得私自出售、出租、随意丢弃救灾物资。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调拨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调拨物资分为可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可回收类物资主要包括住所类、装具类等可重复使用的物资;非回收类物资主要包括发放给灾区群众个人使用的床寝类、盥洗类、服装类等消耗物资。可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品种按省应急厅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调拨物资的回收应本着“科学使用、合理回收、节约资源、提高效能”和“谁发放、谁回收”的原则进行。
调拨物资使用结束后,未动用或可回收类的物资,由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回收,登记造册后移交当地承储单位,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质检合格后,作为当地救灾物资储备。回收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解决。
对使用后破损严重无法继续使用、回收成本高于原值的可回收类物资,由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进行排查清理,按物资报废程序申请报废,回收报废处置中产生的残值收入,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受灾地财政部门。
对非回收类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
处置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承储单位及时将调拨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等情况以及储存地点和受益人(次)数上报市应急局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八条 对于储存过程中因非人为因素致使质量下降、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储备年限的救灾物资(以下简称超期物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进行报废。
(一)救灾物资的储存年限标准可参照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年限建议标准,承储单位负责对超期物资进行清查盘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并组织行业领域专家(不少于3人)对物资性能进行评定,形成处置意见,报同级应急管理和财政部门,经批准后,进行报废处置。
(二)报废超期物资,应交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报废处理机构进行处理,提倡采用绿色环保的方式处置,对报废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超期物资报废处置产生的残值收入,在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和处置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三)储存年限到期后质量和性能能够满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要求的,由承储单位或有关责任单位负责定期组织质检,优先安排调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救灾物资购置和储备管理费用进行保障。相关经费申请、预算管理等按照有关财政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费用,应专项用于管理储存救灾物资所发生的仓库占用费、仓库维护费、物资保险费、物资维护保养费、人工费和物资装运费(后两项主要是县级及以下)等项支出。管理费用补助按实际储备救灾物资总金额核定。
仓库占用费包括库房租用费用、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以及用于储存救灾物资管理所发生的业务培训、日常办公等费用;仓库维护费包括库房及相关附属设施设备的购置、维修(护)、更新和改造等项支出;物资保险费是指为救灾物资购买全额年度综合财产保险;物资维护保养费包括维护材料购置费、机械使用燃油费以及水、电费和为保证救灾物资质量的入库验收、检测鉴定、报废处理、设备运行或租赁费等;人工费包括用于救灾物资管理所发生的仓库人员应急值班、加班补贴和餐补、临时雇工费用等;物资装运费包括物资装卸搬运劳务费、运输工具租赁费和装卸人员伙食费等。
第三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承储或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设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中应加强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每年要对上年度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财政部门应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对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项目,应督促整改,削减或取消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七章 监督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储备仓库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等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拒不执行救灾物资入库、出库指令和有关管理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处置救灾物资或变更储存地点的;
(三)虚报、瞒报救灾物资数量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救灾物资缺失、质量明显下降的;
(五)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管理制度和法规造成物资损失的。
第三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救灾物资采购、储备、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在规定的范围内公开救灾物资采购、调拨、发放、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救灾物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和救灾物资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有关工作人员在救灾物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应急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可结合本地救灾物资储备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制定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大同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同应急发〔2021〕68号)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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