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同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大同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0年5月12日印发的《大同市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政办函〔2020〕81号)同时废止。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同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和处置非煤矿山事故,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保障非煤矿山企业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科学施救”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大同市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同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详见附表4。
2 大同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
大同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县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大同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大同军分区、武警大同支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同监管分局、大同供电分公司、太原铁路局大同站、大同机场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指挥长可抽调相关市直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大同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组成、职责见附表1。
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均应成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
2.2 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是应对全市非煤矿山行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主体。
现场指挥部设指挥长、副指挥长,下设八个组,即应急处置、综合保障、医疗救援、社会稳定、环境监测、新闻发布、善后处置和技术专家组。各组的设立及人员组成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可吸收县级指挥部人员和救援队伍人员。现场指挥部、各组构成及职责详见附表2。
3 风险防控
县(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制定防控措施,定期进行检查、监控。
政府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防控制度,建立完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领域风险防控体系,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单位事故预防主体责任,加强政府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的建设,防范化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风险和隐患。
4 监测和预警
市、县(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非煤矿山矿产种类、开采方式和开采情况,完善监测网络、划分重点监测区域、确定重点监控目标,对可能发生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进行监测预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见附表1)利用各种方式实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要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向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2 先期处置
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及专家迅速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分析研判,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或次生灾害发生;当生产安全事故扩大后,超出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时,请求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增援。
5.3 应急响应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及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和危害程度,市级响应设定为Ⅲ、Ⅱ、Ⅰ三个响应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市级响应。各等级响应条件详见附表3。
5.3.1 Ⅲ级响应
符合Ⅲ级响应条件时,值班人员立即向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报告,启动Ⅲ级响应。指挥部通知市级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亲自部署抢险工作。
5.3.2 Ⅱ级响应
符合Ⅱ级响应条件时,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报告,启动Ⅱ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派出工作组或由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2.根据需要调动各方面救援力量和物资、装备参与救援。
3.做出决策部署,协调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
4.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应对情况。
5.3.3 I级响应
符合I级响应条件时,指挥长向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启动I级响应。在做好Ⅱ级响应重点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立即向指挥长请示报告,提出赶赴事故现场的副指挥长、成员单位领导和专家建议,并通知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
2.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迅速指挥调度有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
3.市指挥部领导、成员和专家到达现场后迅速成立市现场指挥部及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关救援工作。
4.开展事故险情会商,分析研判事故形势,研究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和保障方案,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应急救援方案。
5.根据事故情况及发展态势,现场指挥部协调救援力量。
6.做好对周边人员、场所、重要设施排查和安全处置(包括重要目标物、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和安全处置工作),防范次生灾害。
7.做好地质灾害、环境、气象应急监测和交通、通讯、电力等应急保障工作。
8.协调媒体加强事故抢险救援宣传报道,根据市指挥部指令及时发布事故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9.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工作组的指示批示精神。
10.必要时提请上级部门增派应急救援专业队伍、专家等救援力量。
5.4 响应调整
当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极其特殊,事故超出市人民政府应对能力,市总指挥部向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告请求增援。
当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于可控范围,受伤、被困人员搜救工作接近尾声,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已经查明或正在排除,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展顺利,可适当降低响应级别,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5.5 响应结束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受伤、受困人员搜救工作结束,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报市指挥部同意后,终止市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安排工作组指导协调后续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善后处置事项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6.2 保险理赔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承保机构及时派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6.3 调查与评估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7 恢复与重建
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需要中央援助的,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8 保障措施
8.1 通信保障
市指挥部成员和有关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确保通信联络畅通,调度值班电话应全时有人值守。
8.2 应急队伍保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应急抢险队伍建设,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需求。
8.3 经费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和伤亡赔偿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需由财政负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划分的原则分级负担。
8.4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8.5 物资、装备保障
市各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
8.6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铁路、航空等部门负责应急救援的交通保障,组织开通“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征调,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输送安全。
9 宣传、培训和演练
9.1 宣传
市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及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宣传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及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等常识。
9.2 培训
市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培训计划,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3 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和县级政府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
10 附则
(1)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起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本预案一般3年评估修订一次,市应急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订意见。
(3)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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