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同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大同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0年5月13日印发的《大同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同政办函〔2020〕83号)同时废止。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同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全面推进森林草原防灭火一体化,持续完善优化体制机制,压紧压实防控责任,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大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同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落实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科学处置、安全第一。严格落实“三先四不打”,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火人员伤亡。
以专为主、专群结合。严禁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4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4。
2 组织指挥体系
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体系由市、县(区)两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组成。
2.1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职责
大同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和分管规划和自然资源(林草)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应急管理工作和协管规划和自然资源(林草)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大同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武警大同支队支队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能源局、市文物局、市气象局、大同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大同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大同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大同供电公司。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对市森防指指挥人员和成员进行调整。
市森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森防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市森防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必要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市森防指或市森防办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2。
县(区)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2.2 火灾前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根据需要成立市火灾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前指)。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和分管规划和自然资源(林草)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应急管理工作和协管规划和自然资源(林草)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大同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武警大同支队支队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火灾发生地县(区)政府县(区)长。
市前指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扑救、专家技术、气象服务、通信保障、人员安置、生活保障、社会稳定、宣传报道、医疗救治、火案侦破等11个工作组。根据火场情况,指挥长可调整各组的设立、组成单位及职责。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2.3 扑救指挥
各级森防指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前指,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相应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前指,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前指统一指挥,按照行政指挥与专业指挥相结合的原则,履行应急救援属地责任,组织有关部门,调动救援力量,落实各项部署、指令和工作措施。
预判为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以县(区)为主指挥处置,市森防指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火灾扑救工作;预判可能发生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以市级为主指挥处置,请求省森防指派出工作组指导火灾扑救工作;预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市级进行先期处置,并立即向省森防指报告,请求由省级指挥。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森林草原火灾跨市内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市森防指负责指挥,相应县(区)人民政府在统一指挥下承担各自区域内的指挥工作。跨省内设区市界的森林草原火灾,由市森防指指挥,请示省森防指协调相邻市森防指共同应对。跨省界的森林草原火灾,按照国家和省森防指的要求执行(预判为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分别由县、市级指挥,省森防指协调、指导;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省级指挥)。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军队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3 处置力量
3.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市、县(区)专业防扑火队伍、应急航空救援力量为主,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市、县(区)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支援力量为辅,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民兵和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企业职工、机关干部及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的辅助性工作。
3.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首先调动属地专业防扑火队伍,邻近专业防扑火队伍作为增援力量,立足调用最近、最快、最精干力量高效处置。
需要跨县(区)调动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市森防办统筹协调,由调出县(区)森防指组织实施,调入县(区)森防指负责对接相关保障及补偿工作。
需要调动省级专业防扑火队伍或跨设区市调动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时,由市森防办请求省森防办予以统筹协调;需要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航空救援力量增援时,由市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
扑救初期森林草原火灾,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场调动其兼职森林草原防扑火队伍,县(区)森防指调动本区域专业半专业森林草原防扑火队伍和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快速赴火场扑救。
需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按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4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4.1 监测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林草)、气象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卫星监测、空中巡护、视频监控、塔台瞭望、地面巡查、舆情监测等手段,及时掌握火情动态。
4.2 预警
4.2.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4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2.2 预警发布
各级森防办组织应急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林草)、公安和气象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联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县(区)级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养老院、文物古建筑、军事目标等重要保护单位以及油气管道等重大危险源单位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通知到人(单位)。
市森防办在重点时段组织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会商后,适时向县(区)森防指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接到预警信息的县(区)政府适时发布禁火令。
4.2.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区域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火源管理,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各视频监控点、瞭望台、检查站和护林员要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做好火险预警响应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工作;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视情靠前驻防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区域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带队检查督导重点区域,各级森防办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增加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各级专业防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消防救援队伍视情进行调整部署、靠前驻防进入临战状态;接到预警信息的县(区)政府适时发布禁火令。适时派出检查组,对红色预警地区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蹲点督导检查,加大巡护力度;各级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落实管控措施,做好赴火场的有关准备。各级森防指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导。
4.3 信息报告
县(区)林业和草原部门接报森林草原热点信息后,要迅速组织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同级森防办。经核查确为森林草原火灾的及时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对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县(区)森防办要立即报告市森防办,市森防办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省森防办和市委、市政府。
(1)造成人员伤亡、发生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
(2)威胁居民区和重要目标的森林草原火灾;
(3)相邻省发生的距离省界5公里以内森林火灾或10公里以内草原火灾且对我市森林草原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火灾;发生在我市市界且预判可能对相邻省森林草原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火灾;
(4)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森林草原火灾。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组织指挥机构和扑救力量。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5.2 响应措施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要首先研判气象、地形、可燃物、周边环境等因素以及是否威胁人员安全和重要目标,科学安全组织施救。
5.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专业防扑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
各扑火力量在前指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保持通信畅通,设置火情观察哨,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及时预警,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5.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村庄、企业、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可能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5.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5.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工矿企业、铁路、公路、电力、通信设施、学校、村庄、居民区、文物古建筑、宗教场所等重要目标物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疏散受威胁的群众并调集专业防扑火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以水灭火、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5.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火场周边交通秩序管控,保障救援力量和物资运输通道畅通。
5.2.6 发布信息
通过新闻通稿、吹风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的权威、快捷优势,实时动态发布信息,及时澄清谣言,积极引导社会舆论。
5.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人员做好余火清理,防止复燃。前指要划分责任区域,由火灾发生地组织足够的力量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确认无火、无烟、无气后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省、市级队伍、消防救援队伍、跨区增援的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不担负后续清理看守火场任务。
5.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5.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5.3.1 启动条件和措施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从低到高设定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县(区)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具体启动条件和响应措施见附件5。
5.3.2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市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3.3 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市森防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县(区)做好交接工作。
6 综合保障
6.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装备的机动输送,以公路运输方式为主。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运力,必要时,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大同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协调航空运输力量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
6.2 物资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市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集中储备调度机制。各县(区)森防指根据本地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6.3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省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所需支出,处置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市、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财政负责支付经市森防指协调调用的市级扑火救灾费用。
7 后期处置
7.1 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市森防指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7.2 火因火案查处
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7.3 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县(区),由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及时约谈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市森防指及其成员单位按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
7.4 责任追究
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
7.5 工作总结
各级森防指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举一反三,提出整改措施,强化落实。国家、省、市领导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草原火灾,扑火工作结束后,市森防指向省森防指和市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7.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8 附则
8.1 预案演练
市森防办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适时组织开展演练。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县(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5月13日印发的《大同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同政办函〔2020〕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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