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布一批烟花爆竹全链条“打非治违”典型案例
为深入推进全省烟花爆竹全链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坚持打早打小,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现将2026年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9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开通报。
案例一:朔州朔城区“8·23”车辆非法运输储存案
2026年8月23日,省应急管理厅通过省危险物品车辆运行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发现,一辆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在朔州市朔城区一仓库异常停留。朔州市应急局接预警后组织应急、公安等部门现场核查,省公安厅交管总队布控拦截了逃离至山阴的运输车辆,查扣仓库内烟花爆竹15500箱(含该车所载)。经查,该仓库不具备烟花爆竹储存安全条件,购买方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属私自购买储存烟花爆竹。涉案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朔州市经开分局已立案侦办,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太原清徐东青堆村废弃厂房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
2026年6月2日,太原市清徐县公安局柳杜派出所根据线索,在清徐县东青堆村柳孔路旁一处废弃厂房内查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8436箱。经查,涉案人员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非法囤积烟花爆竹准备销售牟利。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其中3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依法刑事拘留,2人被依法行政拘留,涉案烟花爆竹已全部依法收缴。
案例三:大同阳高孙右高速孙启庄检查站跨省非法运输案
2026年5月17日,大同市县联动在孙右高速孙启庄检查站拦截4台跨省运输烟花爆竹车辆,现场查获非法烟花爆竹2570箱,抓获涉案人员4名,全部依法行政拘留,有力封堵了外省烟花爆竹非法流入大同的通道。
案例四:忻州忻府区豆罗村108国道旁民宅非法储存案
2026年5月21日傍晚,忻府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辅警在忻府区豆罗镇豆罗村紧邻108国道的一处民宅内,查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1273箱。经查,寇某准备私藏烟花爆竹贩卖,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刑事拘留。
案例五:太原清徐西谷乡东木庄村厂房非法储存案
2026年6月2日,清徐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根据掌握的线索,在西谷派出所的大力协助下,在清徐县西谷乡东木庄村云孟路厂房内,当场查获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949箱。经查,涉案人员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非法囤积烟花爆竹准备销售牟利。当事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涉案烟花爆竹已全部依法收缴。
案例六:忻州市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案
忻州市专项行动以来,市场监管部门同步加大产品质量违法打击力度:5月9日,忻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队根据线索查获忻州供销烟花爆竹某公司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399箱,罚款24000元;5月17日,宁武县市场监管局查获宁武某日杂公司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23箱,罚没款8290元。
案例七:太原清徐307国道油房堡段非法储存案
2026年6月26日,太原市清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东于派出所联合在307国道油房堡段一汽配城门面房内,查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300箱、礼花弹(4、6寸)159颗、礼花弹发射筒34根、燃放引线46捆、作业引爆器3台。经询问查证,当事人对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案例八:晋城市高平市“8·12”车辆非法运输储存案
2026年8月12日,通过省危险物品车辆运行安全风险监测系统预警发现,一辆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在高平市高良村西南侧异常停留。经核查,该车所属湖南浏阳市某焰火燃放公司在为高平市釜山景区筹备烟花燃放活动时,擅自改变作业方案,提前将128箱烟花及燃放器材运至高平,并存放在非指定场所,存在违规从事燃放作业的嫌疑。高平市公安局已于8月19日立案调查,涉案企业已自行将烟花运回,嫌疑人已到案,目前案件正在收尾办理中。
案例九:长治潞州南寨村“5·21”群众举报非法储存案
2026年5月21日,长治市潞州区应急局接市应急局线索转办,称辖区内有人在一处库房内存放烟花爆竹。堠北庄街道联合属地派出所及村委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库房内储存有烟花爆竹70余箱。派出所依法对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进行收缴、销毁,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区应急局按规定向举报人发放了举报奖励。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全省将持续深入推进全链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紧盯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车辆、重点人员,强化“线上监测+线下核查”联动,加强跨省协查溯源,对非法违法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烟花爆竹领域违法违规线索,共同守护三晋大地安全稳定。
举报电话:
公安机关:110
交通运输部门:12328
应急管理部门:12350
市场监管部门:12315
邮政管理部门:0351-7772134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
附件:烟花爆竹工作相关法律条文
烟花爆竹工作相关法律条文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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