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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事故举报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18-12-17 17:06
标题: 大同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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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17 17:06 来源: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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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同政办发〔201345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大同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驻同企业:
  《大同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日


    

大同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大力推进全市“十大工程”之一的平安创建工程,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交通运输、建筑、消防、森林防火、特种设备等行业和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非法违法行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存在的以下行为(以下统称举报事项),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举报受理中心进行举报。
  1、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具体包括:
  (1)隐患程度达到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需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2)《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规定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3)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2、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非法违法行为,具体包括:
  (1)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无证生产经营建设的;
  (2)行政许可证照不全或者已经失效的;
  (3)未依法取得审查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
  (4)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的;
  (5)生产经营单位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组织生产的;
  (6)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
  (7)私挖滥采矿产资源的;
  (8)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9)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10)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而上岗作业的;
  (11)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非法违法行为。
  3、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具体包括:
  (1)违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规定的;
  (2)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的;
  (3)有关职业病防治法、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4、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涉险事故,下同)的。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举报受理中心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
  县(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核查部门)负责办理市安全生产举报受理中心移交的举报事项的核查。
  第四条 所举报事项经核查,属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现金奖励。
  第五条 处理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实名举报的,受理中心在接到举报后1日内,将举报事项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核查。
  2、对匿名举报的,受理中心根据具体情节轻重决定是否进行查证。
  3、负责核查的有关部门接到受理中心的移交单后,急办的必须立即组织核查;缓办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举报事项的核查。情况复杂的,经受理中心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4、核查部门在核查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报受理中心。
  5、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受理中心要将有关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6、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及有关政府部门设置的举报、投诉机构,对于直接举报到本部门、机构的举报事项,可以先行受理,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或受理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可以先行进行核查处理,并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组织核查安排情况报市安全生产举报受理中心;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或受理范围内的,在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报举报受理中心。
  第六条  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按下列奖励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1、举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奖励2000元:
  2、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职业病防护违法行为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1)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核查确定为一般行政违法案件的,奖励3000元;
  (2)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核查确定为重大行政违法案件的,奖励6000元;
  (3)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核查属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奖励8000元;
  (4)举报非法行为的,奖励10000元。
   3、对举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1)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5000元;
  (2)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10000元;
  (3)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20000元;
  (4)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0000元。
  第七条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认定,依照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认定标准确定。有关部门、领域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般行政违法案件和重大行政违法案件的认定,依照《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规定的标准确定。
  第八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最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举报事项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奖金平均分配。
  第九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1、举报的事项,经核查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和瞒报、谎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2、举报人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3、举报人为事故责任人;
  4、其他不属于举报奖励情形的。
  第十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十一条 受理中心和核查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对于泄露举报人信息或伤害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工作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和处理。
  第十二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提供的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对恶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1、投诉特服电话:12350;
  2、举报传真电话:0352-5193383;
  3、举报受理中心邮箱:dtyjzhzx@163.com;
  4、书信、来访地址:大同市文瀛湖办公楼东辅楼7层707室。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县(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并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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